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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刑更1135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1135号罪犯张一帆,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西刑二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一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26日止),没收个人财产28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25日本院以(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80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7年4月2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5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6年5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公示。于2016年5月3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范军明、李强,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指派警官胡磊、社区代表张雯出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一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36次,2012年、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缴纳85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张一帆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一帆准予减刑十个月(余刑执行至2016年6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刘 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焦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