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3民初890号原告监利县锦源农资经营部。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玉沙大道。经营者薛建国。被告沈先章。本院在审理原告监利县锦源农资经营部与被告沈先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监利县锦源农资经营部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监利县锦源农资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监利县锦源农资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监利县锦源农资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陶 守 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为(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