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4225号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33号。法定代表人汪令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泽婵,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仲伟辉,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速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德街20号520室(德胜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速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虚拟运营商处放号》一文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向本院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付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