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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5执字第39-1号

王聪申请执行宣威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云南省宣威市某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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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90年4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新街镇。被执行人云南省宣威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宣威市榕城镇。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王某与云南省宣威市某建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弥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弥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是:由被执行人云南省宣威市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王某工程款55750元,案件受理费62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省宣威���某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交清款项,申请人王某已将款项全部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弥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石正东

审判员  张顺云

审判员  刘忠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彩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