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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1009号

蔡诏坪与重庆南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诏坪,重庆南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蔡诏坪,女,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重庆南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交通路30G-5,组织机构代码45052052-1。法定代表人张世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仁军,男,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069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14615元、受理费340元。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执行到位标的300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申请执行人表示暂缓执行,若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仍未能自觉履行余下的执行标的额,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执行。为此,经过本院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100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云雨

审判员  陈 晓

审判员  席世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 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