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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1496号

禹州市锐龙陶瓷有限公司、贾程秀等与姜华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禹州市锐龙陶瓷有限公司,贾程秀,赵有功,姜华山,牛省,许昌健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吴宝军,吴东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1496号原告禹州市锐龙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程秀,女,禹州市锐龙陶瓷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贾程秀。原告赵有功,男,汉族,1966年6月6日出生。被告姜华山,男,汉族,1972年7月26日出生。第三人许昌健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省。第三人牛省,女,汉族,1963年8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2196308273666,住址河南省长葛市大周镇后吴村4组。第三人吴宝军,男,汉族,1963年1月15日出生。第三人吴东健,男,汉族,1986年1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市锐龙陶瓷有限公司、贾程秀、赵有功与被告姜华山、第三人许昌健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牛省、吴宝军、吴东健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禹州市锐龙陶瓷有限公司、贾程秀、赵有功于2016年6月12日以原告另寻解决途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姜华山、第三人许昌健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牛省、吴宝军、吴东健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禹州市锐龙陶瓷有限公司、贾程秀、赵有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州市锐龙陶瓷有限公司、贾程秀、赵有功撤诉。本案受理费2585.9元,减半收取1292.95元,由原告禹州市锐龙陶瓷有限公司、贾程秀、赵有功负担。

审 判 长  臧 增

审 判 员  刘敬善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雷永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