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1496号原告禹州市锐龙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程秀,女,禹州市锐龙陶瓷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贾程秀。原告赵有功,男,汉族,1966年6月6日出生。被告姜华山,男,汉族,1972年7月26日出生。第三人许昌健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省。第三人牛省,女,汉族,1963年8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2196308273666,住址河南省长葛市大周镇后吴村4组。第三人吴宝军,男,汉族,1963年1月15日出生。第三人吴东健,男,汉族,1986年1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市锐龙陶瓷有限公司、贾程秀、赵有功与被告姜华山、第三人许昌健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牛省、吴宝军、吴东健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禹州市锐龙陶瓷有限公司、贾程秀、赵有功于2016年6月12日以原告另寻解决途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姜华山、第三人许昌健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牛省、吴宝军、吴东健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禹州市锐龙陶瓷有限公司、贾程秀、赵有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州市锐龙陶瓷有限公司、贾程秀、赵有功撤诉。本案受理费2585.9元,减半收取1292.95元,由原告禹州市锐龙陶瓷有限公司、贾程秀、赵有功负担。
审 判 长 臧 增
审 判 员 刘敬善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雷永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