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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字第781号

申请执行人福清市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化县雷峰镇李溪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清市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化县雷峰镇李溪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福清市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港头镇港头新村南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78451329-X。法定代表人叶诚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命云,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德化县雷峰镇李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德化县雷峰镇李溪村。

法定代表人:林德山,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福清市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化县雷峰镇李溪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85445.2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赖丽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礼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