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黑01执异00010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林业局办公楼内。法定代表人汪波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易中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48号银泰大厦17层1702-3号。法定代表人朱东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程馨标(曾用名程新标),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五段市体委院内10号,身份证号:362334196911294611。第三人戴红莲,女,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系天津易中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赋春镇游汀村前街42-2号。身份证号:362334197201304621。第三人董惠,女,1994年2月6日出生,汉族,系天津易中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赋春镇游山对冲122-1号。身份证号:362334199402065320。第三人程三彪,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系天津易中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赋春镇游汀村前街42-2号。身份证号:362334197705124616。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天津易中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程馨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易中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程馨标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天津易中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系第三人戴红莲、董惠、程三彪出资2000万元设立的公司,公司设立时,戴红莲出资1600万元、董惠出资200万元、程三彪出资200万元。2013年5月28日验资结束后,天津易中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31日将账户内2000万元全部转入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内,随后将基本户进行迁转,并将该账户注销,该行为属于抽逃注册资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戴红莲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抽逃资金1600万元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董惠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抽逃资金200万元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
三、追加第三人程三彪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抽逃资金200万元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
四、戴红莲、董惠、程三彪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内向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清偿本案生效判决书确定天津易中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程馨标承担的债务。逾期不自动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学伟
审判员 邓 杰
审判员 周 丽
二O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徐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