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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57-2号

阮秀红与周玉才、张腾、张静、张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阮秀红,周玉才,张腾,张静,张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57-2号申请执行人阮秀红,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和平路****号。被执行人周玉才,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初村镇。被执行人张腾,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化西路***号***室。被执行人张静,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西路***号***室,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张莉,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威海市环翠区新联巷*号***室,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阮秀红与被执行人周玉才、张腾、张静、张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静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文化西路131号304室房产暂不便处置,除此之外,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大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