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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民终958号

蒋余贵与邹培军、吴祥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邹培军,蒋余贵,吴祥红,江苏培景园林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9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培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余贵。原审被告吴祥红。原审被告江苏培景园林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胡桥泰山路。法定代表人邹培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邹培军因与被上诉人蒋余贵、原审被告吴祥红、江苏培景园林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03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邹培军未交纳上诉费,经书面通知后,邹培军仍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且又不符合减免诉讼费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开亮

代理

审判员  李益成

代理

审判员  戴晓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戴葩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