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9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培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余贵。原审被告吴祥红。原审被告江苏培景园林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胡桥泰山路。法定代表人邹培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邹培军因与被上诉人蒋余贵、原审被告吴祥红、江苏培景园林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03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邹培军未交纳上诉费,经书面通知后,邹培军仍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且又不符合减免诉讼费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开亮
代理
审判员 李益成
代理
审判员 戴晓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戴葩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