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91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戎振禄,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执行人赵波,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戎振禄申请执行赵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包开民一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戎振禄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6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给付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000元,未执行标的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291执1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赵波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戎振禄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美丽
代理
审判员 陈树乾
代理
审判员 史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金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