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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2889号

郑慎玲与武陟县唯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保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慎玲,武陟县唯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保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2889号原告郑慎玲,女,193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耀华,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陟县唯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保群。被告崔保群。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慎玲诉被告武陟县唯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保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慎玲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慎玲承担。

审判员 王 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伟杰-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