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2889号原告郑慎玲,女,193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耀华,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陟县唯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保群。被告崔保群。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慎玲诉被告武陟县唯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保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慎玲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慎玲承担。
审判员 王 琦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伟杰-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