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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民初702号

原告徐明才诉被告罗文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明才,罗文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702号原告徐明才,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一道街。被告罗文隆,男,住志丹县一道街粮食局附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才诉被告罗文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才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缴纳300元,由原告徐明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金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玉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