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702号原告徐明才,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一道街。被告罗文隆,男,住志丹县一道街粮食局附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才诉被告罗文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才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缴纳300元,由原告徐明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金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玉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