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艾XX,男,1954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马蹄沟镇李家坬村。被执行人张X(又名张XX),男,1966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马蹄沟镇庙沟村。本院在执行艾XX与张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张X当即履行:
一、向艾XX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以20‰计算,利息从2004年农历6月3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已清利息600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受理费50元、执行费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其无存款、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何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胜云
审判员 姬文戈
审判员 刘向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孝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