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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执保4号

江朝华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新视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朝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新视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0执保4号

申请人:江朝华,男,生于1968年9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

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新视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南路。组织机构代码:58147959-X。

法定代表人:聂新联,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朝华与被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新视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新视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00万元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渝0240民初1889号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的保全申请,该裁定现已生效。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朝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新视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南路“滨河晓月一期”未销售的商品房(具体房屋以财产清单为准),查封期限为三年。以上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所有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方式,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代理

审判员  刘一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 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