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9刑初9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某甲,农民。诉讼代理人马健辉,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人贾某甲,农民,中共党员。2015年3月25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4月8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10月30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3日经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玉田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国田,退休干部。被告人张某,农民,中共党员。因涉嫌犯伪证罪,2015年11月5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1日被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取保候审。2016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犯伪证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某甲的诉讼代理人马健辉,被告人贾某甲及其辩护人李国田,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含有附带民事诉讼,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日15时,被告人贾某甲在玉田县亮甲店镇十五里铺村自家北门口处,因琐事与傅某甲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贾某甲用拳头击打傅某甲面部,致傅某甲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傅某甲损伤属轻伤二级。2015年3月11日,玉田县公安局对被告人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立案侦查,被告人张某作为证人在侦查机关向其调查取证过程中虚构在案发当日目睹傅某甲拽着被告人贾某甲衣服并自伤的事实,意图帮助被告人贾某甲逃避法律追究。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傅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贾某甲、张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某甲诉称,贾某甲用拳头击打其面部致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张某在作证中虚构事实,意图帮助贾某甲逃避法律追究。其伤后在玉田县医院住院治疗18天,具体损失有:医疗费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2000元,误工费200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300000元。要求追究贾某甲故意伤害罪、张某伪证罪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331510元。
被告人贾某甲辩称,起诉书指控不属实,他没有打傅某甲,傅某甲所说是虚假的。此事是傅某甲、王某乙、王某甲因他对三人非法破坏集体土地行为举报而串通策划的,王某乙、王某甲证言不真实。他不认罪。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日15时,被告人贾某甲在玉田县亮甲店镇十五里铺村自家北门口处,因琐事与傅某甲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贾某甲用拳头击打傅某甲面部,致傅某甲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傅某甲损伤属轻伤二级。2015年3月11日,玉田县公安局对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立案侦查,被告人张某作为证人在侦查机关向其调查取证过程中虚构在案发当日目睹傅某甲拽着贾某甲衣服并自伤的事实,意图帮助被告人贾某甲逃避法律追究。诉讼过程中,傅某甲对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另查明,傅某甲伤后于2015年3月1日至3月19日在玉田县医院住院治疗。其因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3658.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住院18天,每天20元);护理费1580元(按2014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2045元计算18天);误工费760元(按2014年度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15410元计算18天);交通费500元(本院酌定),以上损失合计人民币6858.19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贾某甲供述证实,2015年3月1日15时,他正在家里修理摩托车,傅某甲进来了让看看车轮胎鼓包的事,他跟随傅某甲来到轿车前,看傅某甲的车起鼓包了,就走到屋里拿手机给厂家打电话,后来说把轮胎扒下来看看。他想回屋取千斤顶,此时傅某甲用右手搂住他的肩膀,用左手打自己肚子,边打边说你怎么欺负表兄啊。他随后转过身,傅某甲用左手拽住他的衣服右侧,右手第一拳打在自己嘴上,后来傅某甲低头打自己,具体打多少下说不好,傅某甲边打边说你怎么欺负表兄啊之类的话。他当时一看事情不好,就想挣脱出来,当时傅某甲拽着他的衣服,他顺势把衣服脱了,往前边家里跑,当时他的媳妇李某在门口,他对李某说“傅某甲要讹我,我要找证人去,你赶快报警”。随后他跑到同村崔某家去了,崔某媳妇说崔某在卖货那屋呢,他走到卖货那屋,对崔某说“傅某甲要讹我,你到我们家去啊,你给我作一个证”,崔某让他使手机录上。他回到自家后院,傅某甲的媳妇和李某吵吵着,后来派出所的同志就到了。傅某甲是用自己的左拳打的自己脸部,因为在案发前两天他们一直在告傅某甲,他认为傅某甲故意打自己是想诬陷他。当时他的媳妇李某和女儿贾某乙在场,李某帮着拽衣服,贾某乙当时在自家后门口处。王某乙和王某甲在傅某甲车上着。2015年3月一天傍晚张某到他家给车打气顺便取车带子,张某问那天干啥着,以为是逗着玩,他就把当天跟傅某甲打架的事说了,张某说那天从那过,看见着。第二天他去派出所告诉张某看到着,让派出所取证。打架当时他没看到张某,打完架后过了几分钟他看到张某着。2、被告人张某2015年3月25日供述笔录证实,2015年3月1日上午他在亮甲店办事着,下午开车拉着孩子想去十五里铺贾某甲处给车胎补点气。他从十五里铺道口开车上102国道时看到傅某甲拽着贾某甲的衣服呢。当时他距离一百米左右。现场有贾某甲、贾某甲媳妇和贾某甲大闺女及傅某甲,他是走近了才看到拽贾某甲衣服的那个人是傅某甲。傅某甲的右手拽着贾某甲衣服,贾某甲的身体往后挣,同时傅某甲的左手往自己的胸口和脸上划拉着,傅某甲的左手当时是呈半握的形状,和拳头差不多。后来他看到贾某甲的媳妇也过来拽着贾某甲,贾某甲把衣服脱掉了,之后贾某甲就往自家前院走了。当时他开车正好顺着102国道从西往东走,直接开车过去了,后来过十几分钟又开车回来了,当时派出所的人已经到现场了。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10月22日、2015年11月5日供述笔录证实,他实际没有看到贾某甲和傅某甲打架,就看到傅某甲拽着贾某甲的上衣,之后贾某甲挣脱了,没看到傅某甲用手划拉自己的脸。是贾某甲找到他问看没看到打架的经过,他说没看到,贾某甲说自己委屈,就是没人给作证,贾某甲说让他证明一下贾某甲没打傅某甲,他一开始没同意,后来贾某甲又找到他。以前的笔录中说“傅某甲用手划拉自己的脸”,那是贾某甲给他描述的,他根据贾某甲描述说的。他给贾某甲作伪证是因为贾某甲跟他说傅某甲要讹他,他和贾某甲关系挺好,后来就给贾某甲作伪证了,为的是不让贾某甲受到处理。3、被害人傅某甲陈述笔录证实,他在2014年在贾某甲处换了一条汽车轮胎,后来发现轮胎有问题。2015年3月1日15时30分他开车拉着同村的王某乙和王某甲想买土豆种,后发现左前轮车胎起了个大包,他就开车去找贾某甲想把车胎换了。当时贾某甲正在他家堂屋处修理摩托车,他把车停在贾某甲院里,贾某甲看了一下他的车就回堂屋打电话了,打完电话从堂屋出来又摸了轮胎上的包,让他把车先放在那,他说不中得先把这个问题解决了,贾某甲说让他有法使去。他拽住贾某甲衣服,贾某甲用右胳膊搂住他的脖子,用左拳头打了他的肚子一下,之后又用左拳头打了他脸部鼻梁处两下。坐在他车上的王某甲从车上下来说别打架。贾某甲想跑,他一把拽住贾某甲衣服,贾某甲就把衣服脱了就跑了,王某甲把他扶到车上,后来有人报警了。贾某甲媳妇在贾某甲打完他之后正跑时从屋里出来了。他的家人是在打完架之后派出所人员来前三分钟到场的。他与贾某甲发生口角时刚开始是他先问贾某甲“你怎么欺负表兄啊”,后贾某甲骂他,他才骂的贾某甲,并拽住贾某甲衣服了,说你要是不给换轮胎你啥也别干,贾某甲这时把他搂住打了几下。4、证人王某甲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3月1日他和傅某甲、王某乙在家商量想买土豆种,后来傅某甲说他的车轮胎有点问题就去贾某甲那了。刚开始傅某甲把贾某甲叫出来,贾某甲看傅某甲想换的那个轮胎,后来他也没听清楚是怎么回事他们俩就吵起来,后打起来了。他看到贾某甲先用胳膊把傅某甲的脖子夹住了,后两个人就弯下腰,他看到贾某甲的另外一个手呈握拳向上勾了两下,但打到傅某甲哪里没看清,后来他从车上下来看到傅某甲蹲在地上用手捂着鼻子,傅某甲的脸上和鼻子上有血。这时贾某甲跑到自家里,他以为贾某甲去拿家伙了,就赶紧把傅某甲扶到车里,并给傅某甲的媳妇打电话,还让王某乙报警。一会傅某甲的媳妇和儿子到了,他们双方开始互相对骂。贾某甲的媳妇是打完架后贾某甲跑到屋里时才出来的。5、证人王某乙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3月1日下午三、四点钟,他和傅某甲、王某甲准备去看土豆种,当时傅某甲开着车,路过贾某甲家时,傅某甲想起他的轿车在贾某甲那换的一个轮胎起了鼓包,想去贾某甲那里问问,他和王某甲没下车,他坐在副驾驶位置。傅某甲把贾某甲叫出来看右侧前轮胎,后来贾某甲和傅某甲不知怎么就争吵起来。他看到贾某甲用右手搂着傅某甲,当时傅某甲背对着他,他看到贾某甲用左手动着,具体打傅某甲哪里,打几下没看清,当时傅某甲没还手。后来他看到傅某甲鼻子流血了,贾某甲走了,他就报警了。6、证人李某证言笔录证实,她是贾某甲的妻子,她家是修理摩托车的。2015年3月1日15时50分傅某甲和他的媳妇、儿子喝酒去他们家闹事着,她报警了。当时她们一家正在家里,傅某甲来了把贾某甲叫到外面了,当时她在自家东屋,听到贾某甲给卖轮胎的打电话,他听着感觉不对劲就出去了,他看到傅某甲在她家后院搂着贾某甲呢,当时是右胳膊搂着贾某甲的脖子,傅某甲的左手还抓着贾某甲的衣服左领子,把贾某甲给搂在怀里了,同时傅某甲还用自己的右手打自己的脸部。她赶紧过去想把两个人拉开,拉了半天就把贾某甲的外套脱了,贾某甲赶紧去前院想找邻居崔某过来作证,她就报警了。后她看到傅某甲的媳妇、儿子和舅爷来到她家打她、贾某甲和俩闺女。当时她看到傅某甲、王某乙和王某甲三个人脸挺红的,下车走路都晃了。7、证人贾某乙(2000年12月4日出生,询问时其母亲李某在场)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3月1日15时40分她听到傅某甲把她爸贾某甲叫出去了,她和母亲李某也出去了。她看到她爸在傅某甲的轮胎前打电话,等她爸刚从轮胎处起身时傅某甲就把她爸抱住了,当时是用左手抱住她爸的肩膀了,她爸问傅某甲“表兄你是咋啦”,傅某甲就用自己的右手打他自己的胸口几下,又用拳头打了脸部四、五下,之后她爸用力挣扎一下把自己的外套脱下来跑开了。当时她在堂屋的后门口,正打的时候她妈帮忙拉着去了。8、证人郝某甲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3月1日15时她在家呆着时接到王某甲电话说贾某甲和她的丈夫傅某甲打架了,她和儿子傅某乙去了贾某甲那。到那后她看到贾某甲和他的媳妇在门口站着,傅某甲在车上坐着,手捂着鼻子,当时鼻子还流血呢。她问贾某甲为啥打傅某甲,贾某甲说啥记不清了。后她和贾某甲、贾某甲媳妇吵吵起来,派出所的人来了,她和傅某乙跟着傅某甲上医院了。9、证人傅某乙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3月1日下午他正在家里时,他的母亲郝某甲说他爸挨打了,一起去看看。后他开车拉着郝某甲去贾某甲家了,到了贾某甲家后院看到他爸傅某甲的脸上都是血,他问是谁打了的,傅某甲说是贾某甲打的,后来他们等着派出所来人,过一会他和傅某甲去医院了。10、证人杨某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3月1日15时许,她正在自家小卖部玩电脑,同村的贾某甲到她家窗外说“我表兄在吗,傅某甲要讹我,跟我看看去”,贾某甲说完就走了。这时她的丈夫崔某进小卖部了,也有人进来买东西,她就去了贾某甲家,当时郝某甲、傅某乙和贾某甲、李某对着骂街,过了十分钟左右,派出所的人来了。11、证人崔某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3月1日15时许,他正在小卖部卖货,贾某甲跑进来说让他去贾某甲家看看,做个见证,说傅某甲自己打自己脸呢,还说傅某甲要讹贾某甲,说完贾某甲又跑回自家了,当时小卖部正好有人买东西,他也离不开,他的媳妇杨某去了,贾某甲家发生啥事他不清楚。12、证人郝某乙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3月1日下午有个客户让他买菜,他就骑摩托车找卖菜的农家去了,路过贾某甲家门口时,贾某甲喊住他,他停下来,看到傅某甲媳妇和儿子正在骂人,贾某甲媳妇和傅某甲媳妇和儿子对骂。随后他到贾某甲家南院去了,一直到派出所到了后才过去的。13、证人付某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3月1日他在同村王某乙家呆着,还有崔国方、郝某甲等人在一起,后郝某甲接到电话说傅某甲挨打了,傅某乙就开车来了,他们坐着傅某乙车到贾某甲那了。下车他看到傅某甲在车上坐着,郝某甲就嚷嚷着,贾某甲和他媳妇就出来了,双方吵吵起来,他们就劝。他看到傅某甲在车里坐着用手捂着鼻子,鼻子流血,脸上也有血。14、证人郝某丙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3月1日下午他听说贾某甲与傅某甲打架着,就去了现场,看见傅某甲在轿车内后座左侧面朝南坐着,脸上都是血,后来被送医院了。15、玉田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书证实,傅某甲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损伤为轻伤二级。16、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证实,傅某甲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1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亮甲店镇十五里铺村贾某甲家北后门口,民警到达时双方当事人家属都在互相辱骂对方,民警进行制止,对坐在轿车内的傅某甲伤情进行拍照等调查。18、玉田县公安局亮甲店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3月25日该所电话通知贾某甲到所,将其抓获。19、玉田县公安局亮甲店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1月5日该所将张某传唤到所,张某对为贾某甲作伪证的事实供认不讳。20、玉田县医院病历证实傅某甲因双侧鼻骨骨折于2015年3月1日在玉田县医院住院治疗。2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贾某甲、张某身份情况。2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某甲提交的住院收费收据1张、门诊收费收据1张,证实傅某甲支出住院费3624.19元,病历取证费34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构成伪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伪证罪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悔罪并取得傅某甲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贾某甲的辩解,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傅某甲陈述与证人王某乙、王某甲证言及玉田县医院病历、玉田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书、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贾某甲用拳头击打傅某甲致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贾某甲的辩解,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贾某甲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某甲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傅某甲主张被告人张某连带赔偿其损失,但被告人张某并非侵权人,对傅某甲的合理经济损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对被告人贾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对被告人张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二、被告人张某犯伪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贾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某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6172.3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唐连华
审判员 XX燕
审判员 彭继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锐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