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84号申请执行人王悦民,男,195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寇胜儒,男,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2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悦民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寇胜儒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悦民人民币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52元,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农行、工行、建行、邮政储蓄等银行及工商局、房管所、车管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寇胜儒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悦民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寇胜儒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5执8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明利
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
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凤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