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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3执39号之三

叶学颜与陈章铨、陈章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学颜,陈章铨,陈章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3执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叶学颜,男,汉族,1981年10月26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委托代理人胡伦扬,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如权,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章铨,男,汉族,1980年2月6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陈章库,男,汉族,1984年8月27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申请执行人叶学颜与被执行人陈章铨、陈章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屏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00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章铨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361.19元,已被本院扣划,但扣划的款项不够偿还债务,被执行人陈章铨与徐惠珍共有的房地产及本人的车辆已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陈章库的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屏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平

审 判 员  徐邦长

代理

审判员  韩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施孝康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