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2民初794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陆洁,广西东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旭,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与被告滕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初步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某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莫 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又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