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1084号罪犯王双杰,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00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双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11月30日止),罚金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1月10日本院以(2014)西中刑减字第0148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余刑执行至2021年12月30日)。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6年5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双杰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5个,罚金未缴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双杰在服刑期间虽能参加劳动改造,但该犯系主犯,犯罪性质恶劣,且有前科劣迹,也未积极履行罚金义务,故对该犯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双杰准予减刑六个月(余刑执行至2021年6月30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刘 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磊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