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1632号
原告:安徽省交通集团铜陵汽运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负责人:王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姚昌发,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交通集团铜陵汽运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诉被告姚昌发机动车交通事故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交通集团铜陵汽运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4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姚昌发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的赔偿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交通集团铜陵汽运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在人民币4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姚昌发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的赔偿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是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耿韵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