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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4055号

上诉人周卫星与被上诉人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房屋迁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卫星,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高淳县淳溪镇十号休闲中心,邢小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40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卫星,男,1970年6月1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乐山路189号。代表人朱子佳,该行行长。原审被告高淳县淳溪镇十号休闲中心,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宝塔路***号**幢***室。经营者周卫星,男,1970年6月1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审被告邢小萍,女,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

上诉人周卫星因与被上诉人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原审被告高淳县淳溪镇十号休闲中心、邢小萍房屋迁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上诉费,经催交后,仍未在法院指定期间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上诉人周卫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涂 甫

代理

审判员 付 双

代理

审判员 吴 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