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3558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高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党翠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春 更多数据:
高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3558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高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党翠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