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5921号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大理道100增1号。法定代表人路长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振华,该公司干部。被告高邦平,住南开区星火楼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邦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莉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