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1执0004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申请执行人周某甲。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某某、周某甲、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23549.21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晓安
审判员 欧阳伟
审判员 刘理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戴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