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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1执00041号

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某某,周某甲,张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1执0004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申请执行人周某甲。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某某、周某甲、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23549.21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晓安

审判员  欧阳伟

审判员  刘理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戴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