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执字第2008号

池震河与黄丽英、池建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池震河,黄丽英,池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2008号申请执行人池震河,男,195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强盛铜业有限公司支部书记,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黄丽英,女,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池建华,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上杭县林业局职工,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震河与被执行人黄丽英、池建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丽英、池建华在银行没有存款,另被执行人黄丽英、池建华在交警、房产、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20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志明

审 判 员  蓝树高

审 判 员  张兴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范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