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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执82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与潍坊华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郝大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潍坊华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郝大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8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住所地临朐县城文化路11号。负责人宫延庆,行长。被执行人潍坊华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开发区东镇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郝大广,经理。被执行人郝大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潍坊华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郝大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临法商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宝忠

审判员  王树润

审判员  王金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