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21财保42号申请人随州市汇方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泽亮,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郑州鑫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付东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随州市汇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鑫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付东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随州市汇方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随州市汇方建材有限公司、付东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汇方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郑州鑫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付东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杨 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馥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