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2民初981号原告赵某某,男,农民。被告杨某甲,男,农民。被告杨某乙,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6月6日以被告外出打工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志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