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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2民初981号

赵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甲,杨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2民初981号原告赵某某,男,农民。被告杨某甲,男,农民。被告杨某乙,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6月6日以被告外出打工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志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