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7执恢62号

许小侠与被执行人孙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小侠,孙鹏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恢62号申请人许小侠,女,汉族。被执行人孙鹏斌,男,汉族。申请人许小侠与被执行人孙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白水民初字00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30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2016)陕0527执恢47号案件执行中扣划了孙鹏斌再金融机构4000元,申请人胡建侠已领取2000元,剩余2000元案件款,给付本案申请人许小侠2000案件款,申请人许小侠已领取,剩余的案件款无法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27执恢62号案件执行终结,若日后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线索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战民

审 判 员  魏建民

人民陪审员  张 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长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