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296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支行(以下简称广发行),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22号。代表人胡浩,行长。委托代理人田金旺,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夏龙,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乔占英。
原告广发行诉被告乔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上载明的案件受理费10023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鹏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马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