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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刑更2144号

杨永民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2144号罪犯杨永民。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8日作出(2003)邯市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永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6年6月1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3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1年10月10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4年3月17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6年6月6日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杨永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考核记功2次,考核表扬5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永民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永民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永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玲

审判员 刘亚莉

审判员 安 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