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114号原告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机场港区。法定代表人邢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刚,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会,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新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世英
人民陪审员 韩江涛
人民陪审员 张红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张明杰
书 记 员 翟垚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