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64号
申请执行人:孔祥芹,女,汉族,1970年6月2日出生,住夏津县。
被执行人:韩美青,女,汉族,1965年2月13日出生,住夏津县。
被执行人:栗延振,男,汉族,2004年6月25日出生,住夏津县。
被执行人:栗延兴,男,汉族,2006年7月25日出生,住夏津县。申请执行人孔祥芹与被执行人韩美青、栗延振、栗延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2015)夏少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韩美青、栗延振、栗延兴在继承栗强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孔祥芹借款2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执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结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廷利
审判员 杜 杰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孟曙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