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567号原告李某某,女,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淇县高村镇棉站家属院,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淇县高村镇棉站家属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海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亚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