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初14899号

李菊花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菊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4899号原告李菊花,女,回族,1962年11月7日出生。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支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菊花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菊花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尚洛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