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4899号原告李菊花,女,回族,1962年11月7日出生。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支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菊花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菊花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尚洛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