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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00609号

何晓丰与江苏恒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何晓丰,江苏恒泰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00609号原告何晓丰,农民。被告江苏恒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经济开发区海都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蔡荣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仕美,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晓丰诉被告江苏恒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晓丰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晓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晓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晓丰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  王丽娟

审判员  周 衡

审判员  吴菊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