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1041号原告奉节县康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郭家社区1组,组织机构代码00865886-X法定代表人毛荣浩,镇长。委托代理人李美奎,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某,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有特别授权。被告尹某某,男,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奉节县康乐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尹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奉节县康乐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奉节县康乐镇人民政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奉节县康乐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节县康乐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4元,减半收取747元,由原告奉节县康乐镇人民政府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蒋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