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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5707号

赖振民与林松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赖振民,林松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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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5707号原告赖振民,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西园赖厝中区。被告林松飙,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赖振民与被告林松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赖振民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雅莉

代理

审判员  洪新民

人民陪审员  吴泉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庄真真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