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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964号

江金月与张红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江金月,张红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964号

原告:江金月。

委托代理人:王玉金,枣强县大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红根。本院受理的原告江金月诉被告张红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金月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书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树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