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964号
原告:江金月。
委托代理人:王玉金,枣强县大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红根。本院受理的原告江金月诉被告张红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金月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书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树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