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2民初12350号

程新华、刘欢欢与宗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新华,刘欢欢,宗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2350号原告程新华,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刘欢欢,女,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宗磊,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新华、刘欢欢与被告宗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新华、刘欢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新华、刘欢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程新华、刘欢欢负担。

审判员  袁白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睿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