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2129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华,女,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执行人:港嘉力装饰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华清嘉园6号楼一层商业3法定代表人杨新力。本院在执行李玉华与港嘉力装饰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港嘉力装饰设计(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军辉
审判员 王 平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颢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