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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执214号

冷光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冷光海,沈德勇,周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03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冷光海。被执行人沈德勇。被执行人周丽,系沈德勇之妻。申请执行人冷光海与被执行人沈德勇、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冷光海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冷光海未向本院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目前下落不明,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61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立付

审判员  余晓冬

审判员  王元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朝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