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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898号

申请人宋爱忠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关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爱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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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6)鲁1402执898号

申请执行人:宋爱忠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上列当事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243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宋爱忠执行款150000元,申请执行人宋爱忠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此案已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6)鲁1402执字第898号执行案件结案。执行长  刘世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玉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