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026-8号申请执行人望XX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望江县华阳镇雷阳路。法定代表人汪成红,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力,公务员,住望江县。关于望XX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力在中国银行00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33元,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力在中国银行00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44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响应
审判员 齐文生
审判员 章春盈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