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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026-8号

望XX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026-8号申请执行人望XX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望江县华阳镇雷阳路。法定代表人汪成红,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力,公务员,住望江县。关于望XX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力在中国银行00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33元,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力在中国银行00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44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响应

审判员  齐文生

审判员  章春盈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