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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民初707号

朱允清与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郭军、冯灿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允清,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郭军,冯灿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01民初707号原告朱允清,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耀国,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荣耀,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剑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郭军,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冯灿斌,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允清诉被告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郭军、被告冯灿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允清经通知后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获本院准许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陈良美附援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