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3民初1411号原告钦州市雨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银河街25号。法定代表人黄星群,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心杨,该公司职员。被告黄文尚。
原告钦州市雨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文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以被告已缴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钦州市雨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钦州市雨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国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彰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