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刑更3792号

郑彦珍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3792号罪犯郑彦珍,女,1958年11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鼓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彦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六被告人继续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6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9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明,罪犯郑彦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郑彦珍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及退赔违法所得9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郑彦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彦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郑彦珍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定如下:对罪犯郑彦珍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晴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赵一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丽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