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5244号原告张晓保,个体户。被告张清军,约45岁,系榆树湾煤矿职工。
原告张晓保与被告张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张晓保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晓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原告张晓保负担110元,退还原告张晓保500元。
审判员 任玉莲���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