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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9执93号

李芳与张彩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张彩霞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9执93号申请执行人李。被执行人张彩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芳与被执行人张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民初1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张彩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彩霞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张彩霞除工资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且工资已在另案执行中被冻结,申请执行人李芳于2016年6月8日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9执9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剑

审判员 张武君

审判员 郭万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 鹏 来源:百度“”